《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十条
兽易通609392 发布于5天前 7次浏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析》(第二章检疫申报共六条)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的规定。本条对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部分内容进行了整合和优化完善,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目前,动物检疫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申报网络,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构建与“放管服”改革相适应的动物检疫管理长效机制。本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统筹考虑当地养殖量和屠宰量、管辖区域、区域特点以及动物疫病防控需求等因素,按照高效、便民、公开原则,合理布局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位置、工作职责、工作人员等设置情况。本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检疫申报点的建设主体。做好检疫工作,不但要配备符合要求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还要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交通?ぞ摺⑸枋┥璞傅龋U霞煲吖ぷ魉忱埂?br>来源:《动物检疫监督有关规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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